青岛市李沧区东大建筑公司

青岛市李沧区东大建筑公司与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金水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市佛耳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6249号
原告:青岛市李沧区东大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东大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思奎,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金水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金水路699号绿城百合花园70号楼物业2楼。
法定代表人:姜茂林,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静,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佛耳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佛耳崖社区。
法定代表人:刁学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市李沧区东大建筑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金水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佛耳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2005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2月份原告与原佛耳崖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该村委承建1号居民楼,该楼于2002年2月8日进行了竣工验收,但其至今尚欠原告款项520052.80元。两被告作为原佛耳崖村村民委员会的债务承担者,应当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经于2012年吊销。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思奎自认公章是其加盖的,其不是原告公司职工,起诉未经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故原告的起诉无法确认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市李沧区东大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1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永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仲举
书记员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