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东大建筑公司

某某、青岛市李沧区东大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东大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东大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昌,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东大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021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本案本金人民币7539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柳 林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