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惠市水利局、吉林省德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3民初5075号
原告:***,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水利局,住所:德惠市松柏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吉林省德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福安街。
被告:XX,男,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与被告德惠市水利局、吉林省德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被告吉林省德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吉林省德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返还原告,邮寄费168元,返还原告56元,剩余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郗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