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83执保4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长春市德财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德财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349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34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