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7360067Q。
法定代表人郝倩倩。
被执行人郝倩倩,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支付案款2040166.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6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于2020年2月28日委托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和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进行调查。
3.于2020年3月13日传唤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晋AV××**和晋A121**的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郝倩倩名下有车牌号为晋A3××**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委托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8.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郝倩倩名下有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街××号××幢××单元××层××号不动产,本院在(2019)浙0108民初1934号案件中对上述不动产予以查封,经申请人同意本院暂不予以处置。
9.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于2020年10月22日支付案款40962元,用于支付执行费22801元,案件受理费18161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尚应支付案款2040166.14元。
综上,被执行人山西大森美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郝倩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4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石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