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达某某*轿车配件经销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430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住址:鄂尔多斯市铁西区鄂托克西街南、景致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轿车配件经销部,住址:鄂尔多斯市达***树***210国道西盛达集团后院,注册号XXXXX。
经营者:**,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达***召君镇南葫芦头村万恒店社六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达*****轿车配件经销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