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内蒙古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32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4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8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4元、保全费0元、执行费328元未缴纳。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财产现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602民初4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代 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