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泰士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419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铁西区鄂托克西街南、景致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士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达拉特旗树*****路1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士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