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亿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亿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20层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33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兰樟连,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2)闽08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6716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263元、执行费907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工商、保险、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23)闽0802执715号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并入该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可参与该案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处置变价款及其他执行款收入分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3)闽0802执715号案,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3)闽0802执709号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林  爱  芸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执行员 郑  锦  斌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