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20层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33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兰樟连,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2)闽08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超付工程款105390.55元及代垫工人工资资金占用费。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679.5元、执行费148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有价证券、公积金、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现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向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龙岩市范围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已于2023年3月14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林 爱 芸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执行员 郑 锦 斌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