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8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大道中383号B幢3梯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33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樟连,女,系***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亿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要求***承担质量整改费用明显错误。首先,一审法院已认定“案涉工程确因综合机电预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被建设单位要求整改”,却未要求***承担整改费用,存在矛盾。其次,晟亿公司提交质量整改通知、委托第三人质量整改情况说明、晟亿公司向第三人支付整改费用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因***施工内容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造成晟亿公司委托第三方整改,所产生的整改费用应由***承担。但一审法院以“***则提出抗辩称该质量问题非其施工范围。根据晟亿公司提供的代工情况明细,明显有部分工程非双方合同约定属***施工范围”为由,裁定“晟亿公司应在厘清***施工范围内存在质量问题后,再另行与***就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及质保金问题一并结算或通过另案诉讼处理,本案暂不予处置”。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可直接判定***应承担的质量整改费用,无需通过另案诉讼处理,避免讼累。
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晟亿公司主张的讨薪事件罚款的认定明显有误。一审法院已查明“***班组以晟亿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多次向e***台投诉”,但认定“晟亿公司亦对工程款未能及时结算支付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其主张的罚款,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案涉《云墅综合机电预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中相关内容的解读有误,造成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承包协议第十二条第5款明确约定“无论工程进度款是否到位,乙方(即***)均应合理安排资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到甲方(即晟亿公司)或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拖欠款直接发放,且甲方有权按照拖欠款的十倍处罚乙方,乙方还应积极消除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乙方不得有异议。”,即晟亿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施工,***雇请相应的工人进行施工,***应对工人工资的支付承担所有责任,无论晟亿公司工程款是否拨入到位,***都应当合理安排资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况且,案涉工程经双方结算后总造价为1129048元,晟亿公司已拨付的工程款913191元,拨付比例达80.88%,但从建筑工程行业惯例上讲,一个工程的工人工资占比仅为35%(这也是案涉承包协议仅约定***只需**亿公司开具总工程款65%发票的原因,因为已经预算了35%的工程款为工人工资,无需开具发票)。因此***拖欠工人工资完全是***的责任,晟亿公司拨付的工程款***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因此,***应当根据案涉承包协议的约定承担工人讨薪的处罚款764200元。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晟亿公司向***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未要求***承担开票义务的认定明显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开具税票属支付工程款附属义务,晟亿公司可待履行完给付工程款义务后,再向***主张”。一审法院因未考虑到双方关于开具税票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认定错误。根据案涉承包协议第十二条第1.3款约定“承包方(即***)在办理结算并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完税发票后,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5%”可知,双方真实意思即要求***开具发票后,晟亿公司再履行付款义务。即便一审法院要求晟亿公司履行完给付工程款义务后再向***主张发票,也应当在判决内容中直接判定,避免讼累。
***辩称,一、晟亿公司称案涉工程款项应扣除治理整改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承包的范围是预埋,而晟亿公司一直将非***承包的墙体配管和粉刷认定为***施工范围,并认为应由***承担所谓的质量费用,明显是转移风险。即便是根据晟亿公司一审单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认可)也清楚注明1-8层属于“***所谓的整改费用为50364元”,也可以证实晟亿公司所谓的全部由***承担,实属荒唐。晟亿公司称一审已认定案涉工程被要求整改是错误的,一审只是认定根据上述证据材料案涉工程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没有说案涉工程因***的施工导致整改。
二、晟亿公司提出一审不支持其罚款764200元是错误的。首先,本案系晟亿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所导致,并不是***造成,且双方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系无效协议。其次,晟亿公司根本不具备进行任何罚款的资格主体,**亿公司认为***违约,在一审中完全可以提出反诉请求。
三、晟亿公司提出的所谓开票责任也是为回避支付工程款责任的借口,没有任何依据。晟亿公司提出应按照双方内部承包协议第十二条第1.3款约定开具发票之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是强词夺理。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第十二条第1.2款的约定,验收之后支付结算金额的90%,晟亿公司至今未支付结算金额的90%,现要求***先履行1.3款约定,实属本末倒置。其次,根据晟亿公司提供的结算表,晟亿公司已经扣除税额,一审法院认定最终数额也扣除了税额,晟亿公司提出要***再承担开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晟亿公司向***支付工程款235318.1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7日,晟亿公司云墅工程项目部(甲方)与***(乙方)签订《云墅综合机电预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一份,就**小洋文景(云墅)项目中综合机电由总承包单位(晟亿公司)负责预埋部分的工程量委托给***施工,主要内容为: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乙方承包预埋范围:本项目中1#楼负一层墙柱-地上7层底板,5#、6#、8#楼基础-地上7层底板,23#、25#楼负一层墙柱-屋面,9#-13#、15#、16#、18#-22#、26#楼基础-屋面。所包含内容:(1)电气工程:1-7层地下室、套内、电梯前室及其它公共区域、设备用房(泵房、楼层强电间、所弱电机房)照明、动力等、弱电(不限于以下内容:火灾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入户楼宇对讲、电话、网络系统等)主体结构、墙面电气导管、盒预埋、安装。在移交给消防、机电承包单位前,管内穿好导线绳。1-7层穿越各地下室各区域剪力墙各栋楼层与电气有关**预埋,不限于桥架**、基础接地、防雷引下线、设备房接地预留。(2)给排水工程:1-7层给排水(含水务公司给水系统,水务图审前暂参照施工图)、喷淋系统、消火栓水灭系统等,穿越各地下室各区域剪力墙各栋楼层给排水套管,到各栋楼层卫生间、公共区域及其它给排水管道穿楼板套管预埋预留。给排水管系统中结构部分的箱、盒**预留(消火栓箱等)。(3)通风工程:各栋楼层风口预留;地下室人防平时通风**预留。(4)人防工程:总包范围内的地下室人防区域预留预埋。(人防门及人防设备工程除外)(5)请乙方确认,总包预埋界面:一结构为土建总包预埋,二结构为综合机电范围,公共部分照明/公共部分火灾报警亦按此界面执行,凡是土建总包预埋机电电气导管,均要穿引线绳。暗配的预埋到位,穿越各地下室各区域剪力墙到±00板给排水套管(包含电梯坑底排水管道)。水表远程立管预留套管即可,立管水务施工。2、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竣工验收合格,包所有内业资料、签证资料、验收资料、工程洽商,包含工程闭口总价计算与核对、进度款申请与核对跟踪、结算资料编制与核对跟踪,以及承担前述所需工作相关费用。乙方在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工工资涨浮及各种风险包干。不因市场人工工资及各种材料价格上涨而调整双方商定的所有条款。四、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的结算形式。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包干,其中地下室及地上低密主楼按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审查合格后施工图纸闭口,合同总价除因设计变更或总包合同文件规定可作调整外将不作任何调整。2、结算形式: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约定为准。七、项目经济责任。1、项目经济责任: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闭口总价计算与核对、进度款申请与核对跟踪、工程结算资料编制与核对跟踪以及前述所需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结算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执行包干制,乙方自负盈亏。2、税费:本项目执行国家规定的营改增细则,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造价所需向建设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及附加水费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必须作相应调整。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相应款项时须向甲方提交总造价65%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法规定能够抵扣的税费抵扣给乙方。十二、工程款支付方式及要求。承包方在办理结算并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完税发票后,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保修金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付清。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到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账户(材料款除外)。乙方支取工程款时应向甲方提交总金额65%的正式有效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见票才付款。乙方应分批提供发票,但发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无论工程进度款是否到位,乙方均应合理安排资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因乙方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到甲方或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投诉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拖欠款直接发放,且甲方有权按拖欠款的十倍处罚乙方。十四、质量保修:严格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中有关质量保修约定条款执行。协议签订后,***组织进场施工完毕。
2021年3月31日,业主方**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亿公司云墅项目部发送整改函,主要内容为:晟亿公司施工范围内弱电工程(智能化)预埋存在电气导管堵塞不通、剪力墙内86盒预埋位置未见、导管未穿引导绳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该公司工程部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3月24日**亿公司云墅项目部通报别墅区和高层住宅堵管区域位置。但至今未见项目部派人整改,要求项目部在2021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将按5000元/天处罚。2021年4月6日,项目监理公司**亿公司发送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主要内容为:监理公司会同建设单位工程部人员在巡查项目质量和施工进度中,发现综合机电单位水电分包人***所施工的水电安装方面存在诸多质量缺陷和使用功能问题,建设单位工程部针对该些问题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3月24日、3月31日**亿公司项目部签发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项目部责令水电分包人立即组织整改并不得影响工程验收。但综合机电分包人迟迟未组织整改,现将问题通报并立即责令水电分包人按规范要求整改:1、在填充墙砌筑后墙面粉刷前水电分包人对图纸熟悉度不够、劳力不足等原因,各栋楼墙面均存在漏预埋强弱电电气导管和开关插座盒等,造成在即将开展验收时仍在已施工完好的成品墙面上二次刻槽预埋电气导管和开关插座盒等现象。2、晟亿公司施工界面范围内及综合机电单位所预埋的强弱电导管堵塞、导管未穿引绳、墙体内开关插座盒漏预埋或预埋位置不准确等,造成二次刻槽预埋电气导管或开关插座盒破坏成品墙面,二次修补线槽及开关插座盒部位的抹灰色泽不一致、不平整、不规则,严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观感和楼盘品质。要求晟亿公司对上述问题于2021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改。
2021年4月18日案涉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此后,晟亿公司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因质量问题通知***整改,***认为管墙体配管非其施工范围,双方就整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晟亿公司另行组织其他人员施工。
2022年1月13日,晟亿公司向***(水电班组)出具工程结算表一份,主要内容为:水电已完成工程款1065548元、***未完成项目由水电班组实际完成工程款50000元、水电签证部门工程款13500元,总工程款(此工程款不包括税、费、工期、质量、保修,这些项目按合同执行)1129048元;扣已付工程款853421元;按合同本期可支付工程款275627元。本期应扣税费、代工工资款项如下:1、税费38952元、代工工资142442元;本期工程款中暂未对工期、质量、安全等处罚款项做出处理与索赔及扣款,公司有权随时在后续工程款中做出处理与索赔及扣款;本期扣除税费、代工工资后应付工程款:275627-181394=94233元;此项工程款需达到《云墅综合机电预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支付条件后方可支付。***在代工工资142442元后备注此项不同意扣除后,在结算表上签字。此后,晟亿公司仅代为支付工人工资59770元,剩余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另查明,晟亿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中有关质量保修条款的主要约定为:(1)5%保修金具体支付细则如下:a.保修期满第一年,根据甲方提供本项目的维保数据,如乙方在此期间内的正常履行保修义务且维保完工率、维保及时率达到90%及以上,甲方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20%,低于90%高于80%支付保证金的10%,低于80%暂不支付保证金;b.保修期满第二年,根据甲方提供本项目的维保数据,如乙方在此期间内的正常履行保修义务且维保完工率、维保及时率达到90%及以上,甲方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20%,低于90%高于80%支付保证金的10%,低于80暂不支付保证金;c.保修期满第五年,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维保工程师及物业公司签署意见→与甲方成本部进行扣款确认,扣除所有扣款→报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收到审批齐全的付款资料和发票→财务部支付剩余保修款”;(2)《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还查明,***班组以晟亿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多次向e***台投诉。
一审法院认为,晟亿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属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工程价款。***主**亿公司应当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为:1129048元-853421元-税费30974元+28129元+22536.10=295318.1元-59770元=235548.1元。根据2022年1月13日工程结算表上所体现的内容,双方已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除了晟亿公司主张扣除的代工工资142442元***明确提出异议外,对其余款项***并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因此该结算表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结算内容所体现的工程总价款及已支付工程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对***提出的额外赠送及增加工程款的主张,不予采纳,故晟亿公司尚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为:1129048元-853421元-税费38952元-代付工资59770元=176905元。
关于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一、质保金56452元是否应当支付。***主张按双方约定质保金已到期,应当予以支付;晟亿公司则认为其与建设单位约定的质保期尚未届满,质保金尚不具备支付条件。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5%保修金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付清,但同时在合同中亦约定质量保修按晟亿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中有关质量保修约定条款执行。根据晟亿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案涉工程确因综合机电预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被建设单位要求整改,但因本案双方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各执一词,晟亿公司另行组织其他人员施工整改。而案涉项目虽已竣工验收合同,但仍有部分房屋尚未实际交付使用,晟亿公司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又未届满,因此,在案涉工程质量及保修义务仍存争议的情况下,***仅以尚存争议的约定质保期已届满为由主**亿公司返还质保金,事实和理由不够充分,不予支持。
二、代工工资142442元是否应当由***支付。晟亿公司主张该款系***施工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后,因其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晟亿公司另行组织他人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负担;***则提出抗辩称该质量问题非其施工范围。根据晟亿公司提供的代工情况明细,明显有部分工程非双方合同约定属***施工范围,因此,晟亿公司应在厘清***施工范围内存在质量问题后,再另行与***就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及质保金问题一并结算或通过另案诉讼处理,本案暂不予处置。
至于晟亿公司所提出的***未及时开具税票及其班组讨薪罚款的问题。开具税票属支付工程款附随义务,晟亿公司可待履行完给付工程款义务后,再向***主张。而晟亿公司亦对工程款未能及时结算支付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其主张的罚款,不予支持。
综上,***于本案中有权要求晟亿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为:176905元-56452元=120453元,并有权要求晟亿公司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2022年7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晟亿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20453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7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计2415元,由***负担909元,晟亿公司有限公司负担1236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关于业主发送的整改函以及项目监理发送的通知单”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乙方)与案外人***(甲方)、晟亿公司项目部代表***(见证方)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了《**小洋文景(云墅)项目综合机电造价确认书》,确认:甲方在地下室预埋部分造价为人民币221350元,乙方在地下室是预埋部分造价为411642元:地面一层至七层的预埋造价按照甲乙两方完成的工程量并根据闭口清单进行结算,其中甲方超出工作界面(含八层)预埋的工程量造价无偿赠送给乙方,由乙方向见证方计取造价。另外,2#、3#楼一层至八层的……,甲方补偿乙方伍万元整,改补偿款在见证方在甲方的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后在闭口清单中关于案外人***超出工作界面预埋的工程量为22536.10元,因此该笔款项也应纳入计量总额。另外,**亿公司项目经理**要求***另外完成2#3#地下室原先班组尾巴工程量28129元也已经完成,应纳入计量总额。晟亿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晟亿公司要求***承担质量整改费109932元的问题。晟亿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对**小洋文景(云墅)部分项目进行了整改,但整改的范围已超过了晟亿公司与***《云墅综合机电预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施工范围。晟亿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提出的整改费109932元系因***施工范围质量问题所产生,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晟亿公司在厘清***施工范围内存在质量问题后,再另行与***就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及质保金问题一并结算或通过另案诉讼处理并无不当。关于晟亿公司要求***支付罚款的问题。《云墅综合机电预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属无效合同,晟亿公司依据该协议要求***承担工人讨薪的罚款764200元,缺乏依据,且晟亿公司对工程款未及时支付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晟亿公司主张的罚款,不予支持。关于晟亿公司要求***开具发票的问题。因开具发票系***履行案涉协议的附随义务,与晟亿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因此晟亿公司诉称的此项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晟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何 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