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2842号之一
原告: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城郊镇万美村十二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38CB95T。
法定代表人:王剑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1号建设银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32G12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龙岩大道中383号B幢3梯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331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亿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受理后,原告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684.4元,减半收取2,842.2元,由原告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