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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2842号之一 原告: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城郊镇万美村十二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38CB95T。 法定代表人:王剑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1号建设银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32G12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龙岩大道中383号B幢3梯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331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亿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受理后,原告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684.4元,减半收取2,842.2元,由原告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