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2842号
申请人: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城郊镇万美村十二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38CB95T。
法定代表人:王剑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路1号建设银行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32G12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龙岩大道中383号B幢3梯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33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亿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申请人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龙岩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提交其与第三人***亿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的竣工验收文件以及扣留质保金、工程进度款、欠付工程的财务资料(具体以所列书证清单为准)。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责令提交书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岩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前向本院提交其与第三人***亿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的竣工验收文件以及扣留质保金、工程进度款、欠付工程的财务资料(具体以所列书证清单为准)。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