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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兴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亿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314号 原告:福建省兴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同兴街2号美仙山花苑二期南区17幢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8465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20层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33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兴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兴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福建省兴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兴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兴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