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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亿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574号之一 原告:**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道天星东路8号(**中骏蓝湾香郡一期)3幢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1WPUJ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大道中383号B幢3梯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33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被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原告**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亿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计558.5元,由**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  海  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