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574号之一
原告:**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道天星东路8号(**中骏蓝湾香郡一期)3幢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1WPUJ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大道中383号B幢3梯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33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被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原告**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亿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计558.5元,由**市龙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 海 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