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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执10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城郊镇万美村十二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38CB95T。 法定代表人:王剑圳。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20层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3312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80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2296.3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执行人员通过邮政EMS法院专递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案件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工商股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本院已于2022年6月28日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关于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举证被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对龙岩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院已向龙岩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龙岩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冻结被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的债权,冻结期间不得向被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亿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通过微信约谈的方式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2296.35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