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市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11执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小白山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211执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籍 毅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