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211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吉02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6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23年6月1日、6月24日、7月19日协执单位反馈余额较少;
3.2023年7月日决定对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3年7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查控信息及执行情况详实告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