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榴园水泥有限公司与青岛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206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榴园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榴园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23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589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23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