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榴园水泥有限公司与青岛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4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206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榴园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依据(2015)***第206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青岛榴园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第20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