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658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
被告:青岛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北高家庄。
被告: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办事处岔河社区2号楼1单元201室。
被告:青岛奥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驻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德华诉被告***、青岛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奥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的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后本院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预交公告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供***的准确送达地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当事人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4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