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民初430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北高家庄村。 被告:***,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鲁0782民初43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2020年5月19日,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驳回原告***的起诉民事裁定,并已生效,且被告***提出书面解封申请,故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