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23民初606号 原告:**苏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灵南路9号(县人民政府)6幢西**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NRN007X(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灵川镇青泽小区(**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1885561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临桂区西城北路山水凤凰城A28栋5**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55225050X0。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柳州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建都开发区建北三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322647501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 原告**苏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柳州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00元,由**苏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