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泽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宏泽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0266号之一
申请人(被告):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9132419。
法定代表人:陈吉,经理。
被申请人(原告):天津市宏泽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望海楼街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主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552822874。
法定代表人:张伟国,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2020)津0116民初202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递交解冻申请书并提交了涉案账户的清单,称上述保全裁定超额冻结,应对相应账户进行解冻。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被告)名下工商银行尾号为5845号的账户已经足额冻结,故应对其他冻结账户予以解冻。现依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2687********内存款217464.7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2817********内存款217464.77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0875********内存款217464.77元的冻结。
审判员  黄立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