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0266号
申请人:天津市宏泽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望海楼街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552822874。
被申请人: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9132419。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宏泽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1607940.42元,并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302********内存款1607940.42元,实际控制1390475.65元,期间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4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2687********内存款217464.77元,实际控制2722元,期间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三、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2817********内存款217464.77元,实际控制2029.59元,期间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四、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0875********内存款217464.77元,实际控制1317.74元,期间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