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设施制作安装有限公司、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民终8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设施制作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姚官屯乡姜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中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设施制作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天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7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设施制作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设施制作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设施制作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捷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