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1095号
申请人: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晒湖小区5栋3-6-1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业珍,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三杨路28号3栋1层。
法定代表人:朱志刚。
申请人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070,71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21140104602020000002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允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70,71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友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