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允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楚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1095号之二
原告: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晒湖小区5栋3-6-1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业珍,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三杨路28号3栋1层。
法定代表人:朱志刚。
原告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1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友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