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允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楚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109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晒湖小区5栋3-6-1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业珍,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三杨路28号3栋1层。
法定代表人:朱志刚。
原告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鄂0107民初1095号民事裁定:冻结***允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70,71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余汉斌、王运连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麒麟小区6栋2单元7层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10088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鄂0107民初1095号之一民事裁定:一、查封担保人余汉斌、王运连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麒麟小区6栋2单元7层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10088号);二、解除对***允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70,711.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申请人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律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余汉斌、王运连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麒麟小区6栋2单元7层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10088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友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