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2273号
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蚶江镇石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49773797。
法定代表人:何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豪,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60号803单元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206761722390R。
法定代表人:应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社区百宏小区一幢七单元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6222256W。
负责人:任燕萍。
被告:吴文忠,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吴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怡明
人民陪审员  邱金望
人民陪审员  邱煌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颜永春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