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21民初2474号 原告: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鼓岩路1号华论国际大厦10层1006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1722390R。 法定代表人:应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禄粦,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桥下坝体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1MB0403918D。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公司)与被告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长汀文旅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8月22日,长汀文旅局以本案所涉事实与正在审理的相关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有关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裁定中止诉讼,后于2022年2月28日恢复审理。审理中,被告长汀文旅局于2022年2月28日申请对厦***公司负责施工的空调采购安装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原告厦***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申请对长汀县客家剧院的增项及变更部分的工程款进行鉴定。本案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禄粦,被告长汀文旅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汀文旅局向厦***公司支付增加签证项目部分的工程款634,768元及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以634,768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6日止的利息80,104元),暂合计714,872元;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鉴定费等由长汀文旅局承担。庭审中,厦***公司变更第1项诉请为判令长汀文旅局向厦***公司支付增加签证项目部分的工程款377,686元及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以377,68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6日利息是45,804元),暂合计423,490元;第2项诉请明确为鉴定费150,000元及诉讼费由长汀文旅局承担。事实和理由:厦***公司原名为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更名为现名。长汀文旅局原名为福建省长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9年1月9日更名为现名。2014年10月14日,厦***公司中标,与长汀文旅局签订《长汀县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合同》,标的4,525,593元。工程施工期间,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增加签证项目,由厦***公司完成施工,增加的工程量按实另办签证计算。2017年3月26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长汀文旅局向厦***公司支付了原中标项目工程(不含增加签证)的合同款项,但增加签证项目工程款长汀文旅局未支付。经厦***公司催要,长汀文旅局于2019年10月份要求厦***公司提供增加签证项目工程所有的签证单原件。然而长汀文旅局仍未结清增加签证项目工程款,厦***公司多次催促,长汀文旅局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因此厦***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经鉴定增项部分的工程款为377,686元,厦***公司原诉请金额过高,所以,根据鉴定结论对诉请进行变更。 长汀文旅局辩称,一、厦***公司在前期已计算并且支取的工程量不得重复提出诉请。2017年3月26日长汀文旅局向厦***公司支付了中标项目工资的合同款项后,2018年还支付了款项给厦***公司。二、厦***公司明知本案工程是财政拨款工程,必须经过财审才能够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现在要求长汀文旅局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有违法律法规规定,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由承包人编制工程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委托具有法定审核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并应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确认结果。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后,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依据,本案未经审计核查,没有经过结算,厦***公司要求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是没有法律依据。三、全部工程价款在闽大成资评报字(2022)第030号鉴定结论中已鉴定出来,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在证据中已经体现清楚,对方也承认数额,故对抵所得价款10多万可以支付。 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厦***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二、中标通知书,证明厦***公司中标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项目工程; 证据三、中标合同,证明双方签订《长汀县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合同》; 证据四、公证书,证明工程施工期间,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增加签证项目,由厦***公司完成施工,增加的工程量按实另办签证计算;各签证单均表明签证的部分不在合同内,公证书的签证单范围内的款项与原来的合同的中标合同以及价款是没有关联性的,是额外增加的款项; 证据五、增加工程预算书,证明厦***公司预估经签证的增项工程金额; 证据六、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证明厦***公司采购安装工程(含增项)完工后验收合格。 证据七、闽大成资评报字(2022)第031号评估报告及鉴定费发票,证明厦***公司增项部分的项目经评估,价款为377,686元,厦***公司支付了鉴定费15,000元。 对厦***公司的证据,长汀文旅局质证认为,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三性没有意见;证据四表面的三性没有意见,但公证书特别注明了公证书仅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未证实原件是否真实,***因玩忽职守已被判刑,***是由***叫其签字而签的,在出具签字签章的时候,他们是否有真实核对有疑问;证据五的三性都有意见;对证据六的三性都有意见,汀州剧院的管理方和长汀文旅局都认为质量有问题,正在交涉中,光凭这些不能认定本案的事实;证据七的三性均无异议。 长汀文旅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付款凭证(书面证据清单中的证据一不作为证据),证明长汀文旅局在2018年还支付了空调款给厦***公司; 证据二、汀州剧院工程支付厦***公司款项明细情况,证明已支付了4,525,593元的事实; 证据三、闽大成资评报字(2022)第030号评估报告及鉴定费发票,结论是市场价值为4,687,776元。鉴定费22,907元。 对长汀文旅局的证据,厦***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证据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但厦***公司确认收到4,525,593元,就是合同内的价款;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该证据并没有涵盖签证部分的内容。因此鉴定书内容与厦***公司的诉求没有关联性。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厦***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7的三性,长汀文旅局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系厦***公司自行制作的增项工程预估金额,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6有验收单位的**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长汀文旅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分析认证。 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1月,厦***公司中标长汀县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项目。2014年10月14日,厦***公司与长汀文旅局签订《长汀县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525,593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增加签证项目。厦***公司提供的有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确认的四份签证单复印件:1.编号001的签证单,内容为卫生间排气扇系统、38台风机盘管配电及线管、19台冷妹机的配电及线管、防火阀采购安装。原因为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同意,不在厦***公司施工合同范围的卫生间排气扇系统、38台风机盘管配电及线管、19台冷妹机的配电及线管、防火阀采购安装,由厦***公司采购施工并已完成。签证单附件有工程联系单和工程量计算书。2.编号002的签证单,内容为空调水泵、通风柜机、冷却塔等主电源线及套管施工。原因为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同意,不在厦***公司施工合同范围的空调水泵、通风柜机、冷却塔等主电源线及套管施工,由厦***公司采购施工并已完成。签证单附件有工程联系单、工程量计算书、设计院确认的蓝图。3.编号003的签证单,内容为变频空调外机位置变更签证。2017年5月,因原设计室外机摆放的位置空调不足,影响设备使用,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同意,由厦***公司完成室外机的移位改造施工。签证单附件有工程联系单和工程量计算书。4.编号004的签证单,内容为地下室管道保温及风管洪水等的报损修复。因2015年5月12日***没地下室,厦***公司已安装的冷冻水管道的保温、部分送风风管及保温均有被水浸泡,无法利用,需拆除受损部件,并重新制作及安装。签证单附件有工程量计算书。2019年10月21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厦***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证据材料进行公证,证明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未对原件的真实性作出证明。 2017年3月26日,长汀县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从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长汀文旅局向厦***公司支付空调采购安装工程款4,525,593元,厦***公司确认收到了4,525,593元。但对于增加签证项目工程款,长汀文旅局未支付。 本案审理中,长汀文旅局于2022年2月28日申请对厦***公司负责施工的空调采购安装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福建大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闽大成资评报字(2022)第030号,确定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7月3日)且满足本资产评估报告全部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的市场价值为4,687,776元。厦***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申请对长汀县客家剧院的增项及变更部分的工程款进行鉴定,福建大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闽大成资评报字(2022)第031号,确定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7月3日)且满足本资产评估报告全部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的市场价值为377,686元。长汀文旅局、厦***公司因为鉴定分别支付了鉴定费22,907元和15,000元。 另查明,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变更名称为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变更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9年1月9日变更名称为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合同内的总价款为4,525,593元,该款长汀文旅局已支付,也得到厦***公司确认。厦***公司诉请要求长汀文旅局支付增加工程量的款项,对此厦***公司提供的四张签证单作为依据,签证单是经监理人员审核的记载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的凭证,该四份签证单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确认,系发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工程联系单、工程量计算书予以印证,发包人理应按签证单载明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长汀文旅局认为建设单位的审核人员因犯罪被判刑,而对签证单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审核人员的犯罪事实与本案签证单的审核存在关联性。相反,签证单中有监理单位的签字**及建设单位长汀文旅局的签字**,且在施工前还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同意,在鉴定阶段也经过评估机构的现场核对确认,对其效力应予确认。签证是不在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范围内额外增加的施工内容,长汀文旅局认为工程量存在重复计算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厦***公司施工工程中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经鉴定工程增项及变更部分的价格为377,686元,对此,长汀文旅局无异议,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长汀文旅局认为其申请鉴定出的工程总价款扣减已支付的合同内的价款4,525,593元后,得出的差价为应付款项的辩解,该计算方式无法客观真实反映签证单上增项及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本院不予支持。长汀文旅局执意要求鉴定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实属不必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厦***公司进行施工的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项目已于2017年3月26日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长汀文旅局作为发包方理应支付尚欠的签证单内的工程价款。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涉案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长汀文旅局应向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厦***公司主张自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按年利率3.7%计算逾期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长汀文旅局欠付厦***公司工程款,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了签证单上增项及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并被本院采纳,该鉴定费用应属厦***公司的损失,该损失应由长汀文旅局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空调采购安装工程款377,686元。 二、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377,6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三、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损失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2元,减半收取计3,826元,由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