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与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8民终2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桥下坝体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1MB0403918D。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鼓岩路1号华论国际大厦10层1006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172239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长汀文旅局)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圣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汀文旅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厦门圣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汀文旅局上诉请求:撤销长汀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长汀文旅局只需在162,183元范围之内经过审计再向厦门圣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将厦门圣鼎公司申请的闽大成资评报字(2022)第031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为031号《评估报告》)认定为:“增加的工程量”错误。031号《评估报告》在“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明确包括了增项及变更部分的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费等。一审法院把关键的“变更部分”刻意漏掉不予考虑,导致错判。本案所涉施工中途变更设计和施工,而不是增项。但是,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时,只认定“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签证项目”,不提变更项目。2.本案汀州剧院空调工程项目变更前后是一个工程整体,人为拆分为合同内与合同外是重复计算工程量、重复索取工程款。3.不查清楚合同内变更项目,一律算作合同外增加项目,是造成一审判决错误的根本原因。正是在汀州剧院空调工程的合同内变更项目是怎么变更的已经难以查清的情况下,我方才请求对厦门圣鼎公司负责施工的全部空调采购安装工程,含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费等总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并反复强调以全部工程价款减去已经支付的价款,即为还应支付的工程款。4.将我方申请鉴定的闽大成资评报字(2022)第030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为030号《评估报告》)认定为:“与本案无关联性”错误。030号《评估报告》在“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明确包括了由厦门圣鼎公司负责施工的空调采购安装工程,含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费等,市场价值为4,687,776元,包括了厦门圣鼎公司及一审法院所人为划分的所谓“合同内”及其“增项”。不应认定为“与本案无关联性”。5.一审判决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就仅凭几单疑点重重的签证单就认定377,686元都是双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这个认定也是错误的。且不说已触犯玩忽职守罪的原副局长***及其指令的几个人签署的签证单能否作为认定工程事实的足够证据,只需查阅《长汀县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合同》中“合同标的和合同价格”,明文载明:“合同总金额4,525,593元包含……安装调试完好且交付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不再办理和签证其他费用”,就足以知道四张签证单,是非法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明知本案工程系财政拨款工程,属财政拨款工程,其造价及工程款支出依法必须经过审计核查才能执行,现却跳过这一法定程序,判决我方7日内付款,有违法律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3.1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确认”。本案的厦门圣鼎公司,在承包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前,已经清楚,本案工程款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的,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因此,本案未经审计核查,不能进入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程序。一审判决既躲避了法律规定的审计核查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予以撤销。2.一审判决我方承担对方的全部鉴定费和诉讼费,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对方提出诉请714,872元,应该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其提出对空调工程的增项及变更部分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只有377,686元,其鉴定费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应该由厦门圣鼎公司承担。厦门圣鼎公司提出诉请714,872元,一审判决支持377,686元,诉讼费用却全部由我方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厦门圣鼎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正确。1.一审认定为增加的工程量是正确的。根据厦门圣鼎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工程联系单》、《签证单》中,均明确载明为增加签证。2.汀州剧院空调工程不存在人为拆分。仅是分为合同内部分的结算和合同外增加签证部分的结算。3.本案中厦门圣鼎公司未提出过合同内变更项目。4.一审法院认定长汀文旅局提交的030号《评估报告》与本案无关是正确的。从该评估书注明评估范围为:现状条件下由厦门圣鼎公司负责施工的空调采购安装工程(含主要设备及配套材料的购置费、运杂费及安装费)。该评估报告附后的检材仅为原合同及一份及2015年6月15日的关于卫生间排气扇系统的签证。该评估报告为按现状评估,隐蔽工程的施工,重复的返工等均无法体现。如公证书中编号为004的签证单系因为洪水淹没地下室导致的重新制作及安装的施工,就无法评估出来。该份评估书并未把厦门圣鼎公司提交的所有签证作为检材,无法正确得合同外的签证增加项目费用。因此,一审法院未采纳该评估书作为本案认定依据是正确的。根据厦门圣鼎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031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将施工前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同意的签证单作为检材,确认了合同外增加的签证工程款金额为377,686元,该评估合法有效,与厦门圣鼎公司诉求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依据,因此,一审法院采纳该评估做出判决是正确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的。1.2017年3月份工程完工且经过验收,厦门圣鼎公司也早就向长汀文旅局提交的增加的签证单,要求结算,但长汀文旅局不履行义务。本案诉争的为合同外增加签证的工程款,而非合同范围内工程款。另外,需要审计的目的是避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但本案系经一审法院委托评估而确定的金额,并非长汀文旅局与厦门圣鼎公司私下协商结算的工程款,不存在串通,因此,该评估机构评估的工程款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一审判令长汀文旅局承担评估费和诉讼费是正确的。本案031号《评估报告》评估的金额为377,686元出来后,厦门圣鼎公司已经诉求金额变更为377,686元,一审按该变更后诉求金额判令长汀文旅局承担一审诉讼费是正确的。031号《评估报告》评估费是因为长汀文旅局自2017年3月开始至今,不与厦门圣鼎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是长汀文旅局违约所导致的,其应承担评估费。030号《评估报告》是长汀文旅局申请的,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该评估费由长汀文旅局承担正确。 厦门圣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长汀文旅局向厦门圣鼎公司支付增加签证项目部分的工程款634,768元及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以634,768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6日止的利息80,104元),暂合计714,872元;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鉴定费等由长汀文旅局承担。庭审中,厦门圣鼎公司变更第1项诉请为判令长汀文旅局向厦门圣鼎公司支付增加签证项目部分的工程款377,686元及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以377,68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6日利息是45,804元),暂合计423,490元;第2项诉请明确为鉴定费15,000元及诉讼费由长汀文旅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厦门圣鼎公司中标长汀县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项目。2014年10月14日,厦门圣鼎公司与长汀文旅局签订《长汀县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525,593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增加签证项目。厦门圣鼎公司提供的有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盖章确认的四份签证单复印件:1.编号001的签证单,内容为卫生间排气扇系统、38台风机盘管配电及线管、19台冷妹机的配电及线管、防火阀采购安装。原因为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同意,不在厦门圣鼎公司施工合同范围的卫生间排气扇系统、38台风机盘管配电及线管、19台冷妹机的配电及线管、防火阀采购安装,由厦门圣鼎公司采购施工并已完成。签证单附件有工程联系单和工程量计算书。2.编号002的签证单,内容为空调水泵、通风柜机、冷却塔等主电源线及套管施工。原因为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同意,不在厦门圣鼎公司施工合同范围的空调水泵、通风柜机、冷却塔等主电源线及套管施工,由厦门圣鼎公司采购施工并已完成。签证单附件有工程联系单、工程量计算书、设计院确认的蓝图。3.编号003的签证单,内容为变频空调外机位置变更签证。2017年5月,因原设计室外机摆放的位置空调不足,影响设备使用,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同意,由厦门圣鼎公司完成室外机的移位改造施工。签证单附件有工程联系单和工程量计算书。4.编号004的签证单,内容为地下室管道保温及风管洪水等的报损修复。因2015年5月12日洪水淹没地下室,厦门圣鼎公司已安装的冷冻水管道的保温、部分送风风管及保温均有被水浸泡,无法利用,需拆除受损部件,并重新制作及安装。签证单附件有工程量计算书。2019年10月21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厦门圣鼎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证据材料进行公证,证明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未对原件的真实性作出证明。2017年3月26日,长汀县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从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长汀文旅局向厦门圣鼎公司支付空调采购安装工程款4,525,593元,厦门圣鼎公司确认收到了4,525,593元。但对于增加签证项目工程款,长汀文旅局未支付。 本案一审审理中,长汀文旅局于2022年2月28日申请对厦门圣鼎公司负责施工的空调采购安装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福建大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闽大成资评报字(2022)第030号,确定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7月3日)且满足本资产评估报告全部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的市场价值为4,687,776元。厦门圣鼎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申请对长汀县客家剧院的增项及变更部分的工程款进行鉴定,福建大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闽大成资评报字(2022)第031号,确定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7月3日)且满足本资产评估报告全部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的市场价值为377,686元。长汀文旅局、厦门圣鼎公司因为鉴定分别支付了鉴定费22,907元和15,000元。 另查明,厦门圣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变更名称为厦门圣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圣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变更为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9年1月9日变更名称为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合同内的总价款为4,525,593元,该款长汀文旅局已支付,也得到厦门圣鼎公司确认。厦门圣鼎公司诉请要求长汀文旅局支付增加工程量的款项,对此厦门圣鼎公司提供的四张签证单作为依据,签证单是经监理人员审核的记载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的凭证,该四份签证单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盖章确认,系发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工程联系单、工程量计算书予以印证,发包人理应按签证单载明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长汀文旅局认为建设单位的审核人员因犯罪被判刑,而对签证单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审核人员的犯罪事实与本案签证单的审核存在关联性。相反,签证单中有监理单位的签字盖章及建设单位长汀文旅局的签字盖章,且在施工前还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同意,在鉴定阶段也经过评估机构的现场核对确认,对其效力应予确认。签证是不在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范围内额外增加的施工内容,长汀文旅局认为工程量存在重复计算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厦门圣鼎公司施工工程中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经鉴定工程增项及变更部分的价格为377,686元,对此,长汀文旅局无异议,一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长汀文旅局认为其申请鉴定出的工程总价款扣减已支付的合同内的价款4,525,593元后,得出的差价为应付款项的辩解,该计算方式无法客观真实反映签证单上增项及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长汀文旅局执意要求鉴定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实属不必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厦门圣鼎公司进行施工的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项目已于2017年3月26日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长汀文旅局作为发包方理应支付尚欠的签证单内的工程价款。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涉案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长汀文旅局应向厦门圣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厦门圣鼎公司主张自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按年利率3.7%计算逾期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长汀文旅局欠付厦门圣鼎公司工程款,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了签证单上增项及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并被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费用应属厦门圣鼎公司的损失,该损失应由长汀文旅局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长汀文化旅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圣鼎公司支付空调采购安装工程款377,686元。二、长汀文化旅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圣鼎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377,6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三、长汀文化旅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圣鼎公司支付鉴定费损失1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652元,减半收取计3,826元,由长汀文化旅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长汀文旅局向本院提交以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20)闽0821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业主领导***、业主代表***、监理***、***等为了私利,损害汀州剧院业主利益,行贿受贿,所签四张签证单不能证明本案事实。证据二,汀文体广新[2016]164号《关于要求汀州客家剧院暖通空调工程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的函》;拟证明:1.本案空调工程是一个整体,合同内做的、变更的、增加的工程量,合并计算的工程款已经在030号《评估报告》中。2.四张签证单早的在2014年2月签出,迟的在2017年5月签出,我方要求整改函是2016年11月发出。说明不能分割合同内做的、变更的、增加的工程量,而应该统一计算。 厦门圣鼎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是厦门圣鼎公司行贿,受贿人不存在为了厦门圣鼎公司的利益而违法出具签证单,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对象不认可,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说明工程合格。长汀文旅局以此证明合同外签证与合同是一体,没有逻辑性。厦门圣鼎公司依据合同外签证主张权利与该整改函无关联性。 厦门圣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认为,长汀文旅局提交的(2020)闽0821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中并未认定厦门圣鼎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行贿,也未认定行贿人员是为案涉四张签证单事宜而行贿;汀文体广新[2016]164号《关于要求汀州客家剧院暖通空调工程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的函》中整改的工程与本案四张签证单的工程不存在重合部分,综上,对长汀文旅局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长汀文旅局对一审认定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增加签证项目”事实有异议,认为应是变更和增加签证项目,其中编号001和002的签证单是变更的,不应该作为费用来计算。长汀文旅局对一审认的其余事实无异议。厦门圣鼎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增加签证项目”的事实,有编号001-004号签证单及工程联系单为据,且编号001、002的签证单明确原因为:“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同意,不在厦门圣鼎公司施工合同范围……”因此,对长汀文旅局异议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一审事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并作为二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二审另查明,030号《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特别事项说明”第7点内容为:“受客观条件限制,评估对象部分隐蔽工程及配套材料数量无法核实,本次评估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长汀县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合同》(合同号:瑞晟汀招[2012]074-1号)及相关签证单确认。”而该评估报告的附件中仅有编号001的签证单,未见编号002-004的签证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四张签证单的工程量是案涉工程的增加工程量还是变更原合同的工程量;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 1.关于案涉四张签证单的工程量是增加工程量还是变更原合同的工程量问题。签证单是经监理人员审核的记载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的凭证,厦门圣鼎公司一审提交的编号为001-004的签证单明确载明:“不在厦门圣鼎公司施工合同范围”,即为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的增加签证。该四份签证单有监理单位和及建设单位长汀文旅局的签字盖章确认,且在施工前还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同意,也有工程联系单、工程量计算书予以印证,长汀文旅局认为建设单位的审核人员因犯罪被判刑,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审核人员的犯罪事实与本案签证单的审核存在关联性。因此一审认定案涉四张签证单是增加工程量正确,而031号《评估报告》是根据上述四张签证单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为增加工程量,不包括合同变更的工程量。长汀文旅局主张案涉四张签证单是变更原合同的工程量及031号《评估报告》包含合同变更的工程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长汀文旅局主张应以030号《评估报告》为依据,改判长汀文旅局只需在162,183元范围之内经过审计再向厦门圣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经查,030号《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特别事项说明”第7点记载“受客观条件限制,评估对象部分隐蔽工程及配套材料数量无法核实,本次评估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长汀县汀州客家剧院空调采购安装合同》(合同号:瑞晟汀招[2012]074-1号)及相关签证单确认。”但该评估报告的附件中仅有编号001的签证单,未见编号002-004的签证单,因此030号《评估报告》的结论并不全面,无法客观真实反映厦门圣鼎公司所施工的所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长汀文旅局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应如何承担问题;本案厦门圣鼎公司虽起诉的最初金额为714,872元,但在031号《评估报告》结论出来后,厦门圣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377,686元并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一审是按变更后诉讼请求金额377,686元及利息计算的一审诉讼费用,并判令由败诉方长汀文旅局承担一审诉讼费正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3月26日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长汀文旅局作为发包方理应支付尚欠的签证单内的工程价款,即031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是因为长汀文旅局违约所造成的,一审判决长汀文旅局承担031号《评估报告》的鉴定费用1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长汀文旅局主张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长汀文旅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4元,由上诉人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