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恢49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核二一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民终22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强制被执行人将综合楼西北角贴墙搭建两间彩钢板房拆除、恢复原状;
二、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0.00元,执行费2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