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146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锋,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33659。

法定代表人:周源。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17号电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60B。

法定代表人:林炳润。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其支付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4.5元,减半收取89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寅超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