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29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敏,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周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宗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徐 方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金凤
书 记 员 刘 泉
附件: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