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101民初386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418号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集电港A座20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0元,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