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181民初70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33659。 法定代表人:周源,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曌,***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福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电建集团福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电建集团福建公司向***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取内固定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3,562.65元。事实与理由:电建集团福建公司承包了位于**市的万华化学(福建)工地。2022年9月20日,电建集团福建公司雇请***到上述工地做点工安装模板,工作中不慎摔入到深度为一米多的土坑中,导致肋骨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向阳骨科医院,后转至福州市二医院进行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共住院16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待取内固定等。***经******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后续取内固定物治疗费用需12,000元。***认为,***在受雇务工过程中受伤,电建集团福建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金额如下:1.医疗费37,722.65元,电建集团福建公司已支付28,650元;2.后续取内固定医疗费1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住院16天;4.营养费3,600元,60元/天×评定60天;5.误工费32,160元,268元/天×120天;6.护理费12,600元,210元/天×60天;7.残疾赔偿金102,280元,51,140元/年×20年×10%;8.鉴定费2,600元;9.交通费1,0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13,562.65元,电建集团福建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28,650元从中扣除。 电建集团福建公司辩称:一、电建集团福建公司临时雇请***在案涉工地做一个通宵的点工。二、***诉请的部分项目、金额不合理:1.医疗费仅认可有发票的35,518.65元,电建集团福建公司已垫付其中的28,650元。2.后续取内固定医疗费12,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目前并未取出内固定物,据医嘱,如无严重不适可不取出,且目前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规定已经不允许鉴定机构出具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意见,该项目没有依据。3.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30元计算。4.营养费应在1,000元以内。5.误工费应为190元/天×68天=12,920元,工资标准应按照2021年度农林牧渔业行业人员平均工资69,504元/年计算,误工时间自2022年9月20日至定残前一日即2022年11月28日计68天。6.护理天数过多,请法庭酌情调整。7.残疾赔偿金不予认可,电建集团福建公司申请重新鉴定。8.鉴定费应由***承担。9.交通费应按500元计算较合理。10.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伤残的情况下按5,000元计算,本案伤残不成立,不应当支持。三、关于本案赔偿责任份额,***自身过错应承担30%至5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0日晚,电建集团福建公司临时雇请***到项目工地务工。当晚务工过程中,***不慎摔入工地深达一米多的基坑中致受伤。***受伤后,先后到**向阳骨科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等就诊,诊断为右侧第5至11肋骨多发性骨折等,共住院16天,于2022年10月6日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勿剧烈活动,待骨折愈合后,若局部不适感明显,可考虑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不适随诊等。***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就赔偿事项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医院诊疗资料及原、被告**等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在为电建集团福建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系在夜晚务工时掉落到工地现场的基坑中受伤,工地现场环境较为复杂、潜在危险因素较多且夜晚施工易存在照明不足等问题,故电建集团福建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预先采取恰当措施以保障务工环境相对安全,存在主要过错,而***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未充分考虑工地务工环境的复杂性、夜晚务工的不利因素并尽到高度谨慎之注意义务而不慎掉到基坑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以上因素本院依法酌定对***的各项损失,电建集团福建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自负10%的责任。 对于***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 1.医疗费:***在**市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的相关诊疗材料经电建集团福建公司质证无异议,医疗费用总计35,518.65***予以认定;***提交的珠山村卫生所收据、外购药品收据及福建省立医院费用清单经电建集团福建公司质证有异议,因未能进一步证明与案涉伤情的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 2.后续取内固定手续费,因医嘱为“若局部不适感明显,可考虑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故该项费用非必然发生费用,可待发生后另行主张。 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50元/天×16天)。 4.误工费,误工天数自***2022年9月22日受伤之日计至2022年11月28日伤残评定前一日为68天,鉴定意见书评定的误天天数超过住院及医嘱建议休息时间且不符实际情况,不予采信,因***为农村户口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业收入情况,故依法按福建省2021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8,084元/年计算,为14,547元。 5.护理费:***共住院治疗16天,按2021年度福建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3,360元(210元/天×16天)。 6.残疾赔偿金,鉴定意见书载明***旧伤情况(右侧第5-9前肋陈旧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物取出术后改变)及本次所受新伤情况(右侧第5-11腋段、后肋肋骨骨折,共7根),但并未将新、旧伤情一并列入伤残评定范围,而是仅就本次所受伤情进行评定确定为十级伤残,在新、旧伤情明显可区分的情况下,该评定方式并无不当,可知系本次受伤导致***十级伤残,故电建集团福建公司以鉴定意见未考虑本次伤情与十级伤残等级间的因果关系及作用力大小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准许。本院认定***因本次受伤致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福建省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140元/年计算,为102,280元(51,140元/年×20年×10%)。 7.营养费,综合考虑***伤残等级及加强营养医嘱,予以酌定为2,000元。 8.鉴定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用为1,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因本院对三期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故该部分鉴定费用由***自行承担。 9.交通费,据***就医治疗情况等,予以酌定为500元。 以上为***因本次受伤所致物质损失,共计160,005.65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伤残等级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电建集团福建公司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 综上,对于***的各项损失,电建集团福建公司应负担148,505元(160005.65×90%+4500),扣除电建集团福建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用28,650元,电建集团福建公司还应支付119,855元。对***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85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元,由***负担903元(已交纳),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349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