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平执字第20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平度金桥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新春、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7577.20元,被执行人履行137577.20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2136元,由被执行人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书记员 毛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