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5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忠山。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7元,退还上诉人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麻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