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3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东端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新军,男,195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费3588元,由被执行人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