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字第2798号
申请执行人:***,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