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11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兴刚,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2022)鲁0211执620号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做出的2021鲁02**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等185390.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同意2021鲁02**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