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11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兴刚,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2022)鲁0211执620号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做出的2021鲁02**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等185390.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同意2021鲁02**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