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1民初22073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志,青岛西海岸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一: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支路51号702户705-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33841。
法定代表人:薛兴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山,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薛瑞收,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未出庭)。
原告***与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建工)、薛瑞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环城建工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瑞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吊车租赁费17355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329元,合计:2238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6年6月1日签订汽车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租赁原告吊车,价格为25T1200元/台班,30T1500元/台班,付款方式为每月底汇总入账,于次月底前付60%,原告吊车退场后一个月内结清全部费用。原告于2017年1月4日退场,原告和被告二于2017年5月25日结算,共计欠款173550元,原告找被告索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诉至贵院,请贵院予以裁判。
被告环城建工辩称,环城建工并不认识原告,原告是否在三期工地干活被告一并不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突破租赁合同相对性,向被告一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租赁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薛瑞收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事实如下:
2017年5月25日,被告薛瑞收向原告出具吊车费明细一份,注明从2015年12月3日到2017年1月4日期间共计发生租赁费253550元,被告薛瑞收已支付原告8万元,尚欠原告173550元。
另外,原告提交《汽车吊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吊车,合同落款处盖有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被告环城建工否认其有上述项目部章,原告在庭审中也向法院明确表示对该项目部章的真实性不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薛瑞收出具的吊车租赁费明细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有吊车租赁合同关系,被告薛瑞收欠原告租赁费173550元,原告要求其清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月千分之五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被告薛瑞收出具欠条次日起算。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环城建工是否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加盖有环城建工的项目部章,环城建工否认其有该印章,原告也向法院明确表示不对其真实性申请鉴定,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交其它证据证明被告环城建工与其有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环城建工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薛瑞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放弃并承担举证不能及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瑞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吊车租赁费173550元;
二、被告薛瑞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上述租赁费逾期支付产生的经济损失,以17355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千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原告主张的2021年11月4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薛瑞收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红梅
书记员 宋鑫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