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5994号之二
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西路1306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770647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B)。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天目山路302号3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257662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支路51号702户705-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338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无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16号1**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351285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西海岸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2022年6月6日,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变更诉求申请书,将其原诉求变更为确认其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备忘录有效。2022年6月8日,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称被告***已按和解备忘录履行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66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816元退还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华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