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8701号
原告:***,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