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1804号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九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高新高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三层306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和源路216号27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支路51号702户705-7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高新高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