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1804号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九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高新高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三层306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和源路216号27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支路51号702户705-7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高新高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