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6344号
原告:青岛鑫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开发区。
被告:**,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开发区。
原告青岛鑫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鑫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诉讼费用,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