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鑫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6344号 原告:青岛鑫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开发区。 被告:**,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开发区。 原告青岛鑫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鑫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诉讼费用,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