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泰天诚(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81民初71号 原告:中泰天诚(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57号-2-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C1KCCM8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黄岛区东岳中路1626号2栋3单元7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UDAN55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支路51号702户705-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3384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云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海尔大道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4739740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泰天诚(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云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三被告支付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泰天诚(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泰天诚(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