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2财保63号
申请人:保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7号楼A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85746701Q。
法定代表人:罗军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韫凯,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60306729J。
法定代表人:蒋玉玉。
申请人保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正当的。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申国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