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瑞博远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远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890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40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远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6号楼11层12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远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北京***远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北京***远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北京***远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远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肖 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